📝 填寫 IR56 表格全攻略:僱主與僱員最易爭拗的 8 個位置與防錯指南 💼

# 填寫 IR56 表格,僱主與僱員最易爭拗的 8 個位置
每年 4 月,僱主收到 BIR56A 及 IR56B,就要開始逐名員工填報薪酬。對僱主來說,這是《税務條例》(第 112 章)下的法定責任;對僱員來說,IR56B 上的每一個數字,最終都會變成自己薪俸税單上的應課税入息。
責任在公司,税款由員工自己繳付,這個安排正是爭拗的根源。公司依照税務局(IRD)指引填報,員工收到評税後,卻覺得「點解公司咁報?」;公司則覺得自己只是依法辦事。以下 8 個位置,是填寫 IR56 表格時,僱主與僱員之間最容易出現分歧的地方。
一、代通知金:員工視為賠償,IR56 要求申報為入息
💡 員工的想法
公司終止僱傭,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等於賠償,應該毋須課税。
📌 IRD 的立場
根據終審法院 2011 年的澄清,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屬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並非賠償。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須課薪俸税,局長沒有酌情權豁免。
僱主須在年度 IR56B、IR56F 及 IR56G 中申報。
⚠️ 最易引起衝突的細節
累算日期:代通知金於「僱主同意支付的承諾成為無條件」或「僱傭關係終止當日」累算,以較早者為準。累算日期影響款項歸入哪個課税年度,員工如不同意公司填報的日期,雙方便會有分歧。
員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僱員為提前離職而付給僱主的代通知金,不可作為扣除項目。即使僱主以欠薪抵銷,應課税入息仍然按 11 個月計算,而非 10 個月。員工往往認為「我已經賠咗錢,點解仲要照樣計税?」
申報不準確的風險:IRD 表示會仔細研究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以斷定累算日期。若僱主申報的日期不確,IRD 可考慮採取懲罰行動。
✅ 建議做法
在簽訂離職協議前,與會計師確認款項性質及累算日期。
向員工解釋,IR56 的申報依據是 IRD 的規定,並非公司自行決定。
二、離職款項的定性:同一個離職,不同款項不同待遇
員工離職時,可能同時收到多項款項,但這些款項的税務待遇並不相同:
代通知金:須課薪俸税。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性質屬賠償,若屬於《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金額,通常免稅;但超越法定金額的額外款項則可能須課稅,不可與代通知金混為一談。
離職花紅及佣金:視作僱員離職當日的入息。
⚠️ 常見爭拗
員工要求公司將代通知金「寫成」遣散費,以減少課税。
僱主若為遷就員工而改變款項名稱,申報便與實質情況不符,公司需要承擔風險。
> 💡 重要提示:款項的税務性質,取決於實質的事實及情況,不能單靠名稱決定。離職協議的用語,應與實際安排一致。
三、離職後才發放的花紅及佣金:歸入哪一個課税年度?
📌 IRD 規定
離職後才支付的花紅及佣金,視作僱員離職當日收取的入息,即使款項在翌年才實際發放,仍計入離職當年度。
📊 例子
員工在 2026 年 3 月 15 日離職,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才支付離職花紅。
款項雖然在 2026/27 課税年度才實際收取,仍須計入 2025/26 課税年度。
⚠️ 爭拗點在哪裏
員工以為「錢是下年度才收到,就是下年度的收入」。
若員工 4 月 1 日已加入新公司,可能同時收到新舊兩間僱主的資料,容易混淆。
公司的薪酬系統若按「發放日期」自動歸類,IR56B 便可能填錯課税年度,員工發現後會質疑公司的處理。
四、基期(Basis Period):糧單年度與税務年度不一致
📌 IRD 規定
IR56B 一律按課税年度(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填報,不能跟隨公司的會計年度結算日,亦與員工習慣的「曆年收入」不同。
⚠️ 爭拗點在哪裏
員工以曆年(1 月至 12 月)核對自己的收入,發現 IR56B 的總額與預期不同,便懷疑公司填錯。
若年中調薪、發放年終雙糧或花紅,差異會更明顯。
✅ 建議做法
向員工說明,IR56B 的申報期是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在發出副本時,提醒員工以相同期間核對糧單記錄。
五、租金津貼:只填公司發還的金額,並不足夠
📌 IRD 規定
IR56B 第 12 項,除了填報僱主發還給僱員的租金,亦須填報僱員付給業主的實際租金。
即使兩者金額相等,也不能留空或以「X」代替。
⚠️ 爭拗點在哪裏
員工以為「公司幫我交租,租金津貼已經填咗,唔使再報其他數字」。
僱主若只填發還的租金,漏填僱員實際付予業主的租金,表格便不完整。
員工若與業主有私人租約安排,雙方對租金金額的記錄不一致,申報時便容易出現爭拗。
✅ 建議做法
在發放租金津貼時,要求員工提供租約副本及繳租證明,作為填報依據。
記錄僱主發還金額及員工實際租金,兩者分開核對。
六、小費、旅遊及子女機票:公司福利,員工以為免税
很多福利雖然對員工來説是「額外好處」,但在 IR56B 上,可能須填報為應課税入息(Perquisites)。
💰 小費
分派給員工的小費,屬受僱工作入息,須填報於 IR56B 第 11(k) 項。
餐飲、零售及服務行業須特別留意。
✈️ 度假旅程
是否課税,視乎旅程的主要目的。若度假只屬附帶,通常不會對有關利益徵税。
若度假部分清晰可辨,例如公幹後多留三天觀光,由公司支付這三天的住宿及膳食開支,該部分須予課税。
團體旅遊中,若個別僱員所得利益不能清晰分開,成本按人數分攤;僱員攜同家人參加,所佔比例相應增加。
簽證費及旅遊保險費同屬度假旅程方面的款項,傳統上同樣須計算在內。
純粹以集思(Retreat)為目的的海外旅程,若有日程表、討論課題後的報告及參加者的參與記錄,可毋須課税。
🎓 子女機票
僱主發還僱員子女前往外地讀書的機票,因行程目的並非度假,度假旅程課税條文不適用,但屬僱員的私人開支,須視為額外賞賜而課税。
⚠️ 爭拗點在哪裏
員工收到評税通知,發現入息比糧單所見更高,便會懷疑公司「多報」。
僱主如在福利推出之初,沒有向員工解釋其税務影響,日後便容易引起不滿。
七、離職及離港:IR56F 與 IR56G 的時間壓力
📌 IRD 規定
IR56F(停止受僱):須於停止受僱前不少於 1 個月提交(第 52(5) 條)。
IR56G(僱員離開香港):須於僱員離港前不少於 1 個月提交(第 52(6) 及 52(7) 條)。
預扣款項:提交 IR56G 後,僱主須預扣款項以清繳税項(為期一個月或直至税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待税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後,方可發放餘款。
就停止受僱的年度,提交 IR56F 或 IR56G 後,無須再為同一僱員提交 IR56B。
不遵守規定屬違例事項,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00 元。
📊 例子
IRD 的常見問題曾以實例說明:若員工於 2026 年 4 月 30 日辭職,而公司尚未為其提交任何 IR56B,僱主須同時處理兩份表格。2025/26 年度的 IR56B 填報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薪酬,IR56F 則填報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的薪酬。
⚠️ 爭拗點在哪裏
員工急於離港,希望取回最後一個月的薪金及花紅,但公司須預扣款項。員工容易誤會公司刁難或「扣糧」。
員工即日辭職,僱主來不及依時提交 IR56F,雙方對責任歸屬的看法不同。
✅ 建議做法
一旦得悉員工有離職或離港計劃,盡早以書面向員工說明程序。
提醒員工在離港前主動聯絡税務局,辦理清税手續。
保留員工通知離職的書面記錄。
八、前僱員、新員工及 Share Options:誰負責提供資料?
📌 IRD 規定
前僱員及前董事:因行使、轉讓或放棄 Share Options(認股權)而獲益,僱主仍須為其填報 IR56B,收益填在第 11(j) 項,並另紙提供有關資料。
新員工:若在受僱於香港工作前,已獲有條件授予認購權,僱主須在 IR56E 第 13 項證實,並提供相關資料。
離港員工:若持有尚未行使的認購權,僱主須在 IR56G 第 18 項證實。
身分證明文件:新聘外籍員工已獲配香港身分證號碼,應優先填寫身分證號碼;如填報時仍未取得,才填寫護照號碼及發證地點,其後須盡快以書面通知税務局更新資料。
⚠️ 爭拗點在哪裏
前僱員認為已經離開公司,不明白為甚麼仍然需要由公司申報。
員工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誤,申報後出現同一納税人有兩個檔案的情況,責任歸屬容易引起爭議。
認購權的行使時間及所涉金額,若公司沒有保留完整記錄,日後核對時容易出現分歧。
📋 降低爭拗的 IR56 溝通清單
1. 簽訂離職協議前:與會計師確認代通知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花紅及佣金的名稱、金額及累算日期。
2. 員工通知離職時:同步核對 IR56F 的提交期限,並向員工說明各項離職款項的税務處理。
3. 員工計劃離港時:提早書面解釋 IR56G 及預扣款項的程序,提醒員工聯絡税務局辦理清税手續。
4. 推出新福利時:向員工說明租金津貼、小費、旅遊及子女機票等福利的税務影響。
5. 發放租金津貼時:收集租約及繳租證明,核對僱主發還金額與員工實際租金。
6. 填報 IR56B 前:以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為基期,向員工說明申報期間與曆年收入的分別。
7. 提交後:填交 IR56B、IR56E、IR56F、IR56G 或 IR56M 後,均須提供副本予有關僱員或人士,讓員工預先核對。
8. 員工離職後:保留聯絡資料,並持續跟進花紅、佣金及 Share Options 的後續申報。
IR56 看似只是僱主與税務局之間的文書工作,實際上每一個填報項目,都會直接影響員工的薪俸税評税。只要在離職、福利及款項定性這幾個位置上,事前把安排說清楚,並以白紙黑字記錄,便能夠大幅減少日後的誤會與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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