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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詳情

物業稅

如你因出租本港的物業而收取租金,就須要履行業主的稅務責任。

 

 

作為業主,你須履行以下的稅務責任

  • 保存租務紀錄至少7年,例如:租約、租單副本、繳付差餉的收據、有關修改租約及追討欠租的文件;

  •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租金收入;

  • 如你須課稅,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

  • 在出售業權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在更改地址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以及繳付你的稅款。

 

如你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即使你並沒有收取任何租金收入,你也須於註明的限期內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

 

全權擁有物業的業主應將租金收入申報在他/她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上

 

聯權或分權有物業的租金收入可由任何一位業主申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7)上

 

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的收入需申報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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