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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人士利得稅

詳情

自僱人士利得稅

簡單來說,自僱人士是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的人士。

 

在沒有任何僱傭關係下,如果你從買賣貨品、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賺取入息,你就會被視為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亦即自僱人士。自僱人士可以是東主或是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自僱人士的稅務責任

作為自僱人士,你須就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賺得的應評稅利潤課繳利得稅,你須要:

  • 備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7年;

  • 根據你的會計紀錄擬備帳目;

  •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業務利潤或虧損;

  • 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你應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你須要課稅;

  • 如你的業務已結束,你須於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如你的地址有所更改,你須於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以及繳付你的稅款。

 

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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