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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通勤者 Day Count 實戰指南:一年 365 日,點樣數先唔會交多稅?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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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港深兩地往來愈來愈頻密,「住深圳、返香港上班」或「住香港、每週有幾日返內地」已經是不少專業人士、中小企管理層及 Startup 團隊的日常。很多人以為只要留港日數少於 60 日,薪酬就不用繳香港薪俸稅(Salaries Tax);也有人以為內地只計 183 日,其餘不用理。實際上,香港與內地的規則各有各的計算方法,數錯一個日子,後果可能是兩邊都有稅務責任,或者兩邊都要補稅。

一、為何一定要做 Day Count:三套日數、三個窗口

跨境通勤者面對的,其實是三套不同的日數規則:

香港薪俸稅的 60 日(到訪香港日數):以香港課稅年度(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計算,數的是到訪香港的日數。 內地與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下的 183 日:以「在有關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為計算基礎(註:安排條文指任何 12 個月期,而非跨年度隨便相加)。 內地個人所得稅(國內法):以公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觀察期,判定內地稅務居民身份時,當天在境內停留滿 24 小時才計入居住天數,不足 24 小時不計入。

三套規則的起算日、計算方法都不相同,所以一份簡單的「全年留港日數」並不足以應付所有情況。

二、香港這邊:先判斷是「香港僱傭」還是「非香港僱傭」

這是 Day Count 之前最關鍵的一步,因為它決定你是「全額課稅」還是「按日數分攤」。

判斷時,法院及稅務局一般會綜合考慮三項核心因素:

  1. 僱傭合約在哪裏商談、簽訂及可依法執行;

  2. 僱主的居住地或總公司營運地點在哪裏;

  3. 僱員的薪酬在哪裏支付。

備註:呢三項只係重點參考因素,唔係機械式清單;稅務局會按整體事實綜合判斷,唔係滿足指定數量就一定定性。

香港僱傭:入息來源屬香港,除非《稅務條例》第 8 (1B) 條或第 8 (1A)(b)(ii) 條適用,否則全數薪酬須課繳薪俸稅。要符合第 8 (1A)(b)(ii) 條,必須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與受僱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或者雖然部分時間在香港執行職務,但到訪香港不超過 60 天(第 8 (1B) 條)。 非香港僱傭:一般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須課稅,並可按在港日數分攤(Day in day out basis)。要申請分攤,須向稅務局附上僱傭合約副本,以及足以核實工作地點、境外納稅情況的證明文件。

補充:8 (1B) 條嘅 60 日豁免,只適用香港僱傭;非香港僱傭本身已經可以按日分攤,唔需要依賴呢個 60 日規則。

三、60 日規則:四個最常見的誤區

  1. 數的是「到訪日數」,不是「提供服務日數」: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明確指出,第 8 (1B) 條所指的 60 天,是指到訪香港的總日數,重點係呢 60 日就係你喺香港提供服務嘅時間;唔係單純返港觀光、完全唔做嘢都自動享有豁免。

  2. 超過 60 日,豁免即時失效:若在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超過 60 天,第 8 (1B) 條完全不適用,無法按比例扣減。

  3. 回港開會也算提供服務:納稅人需要在香港與廠商或客戶開會討論業務,出席會議即屬於為僱主提供受僱服務,因此不能享有第 8 (1A)(b)(ii) 條「在港以外提供一切服務」的豁免。

  4. 聲稱「長駐內地」不等於豁免:即使聲稱長駐內地履行職務,只要曾在香港提供與受僱工作有關的服務,便不符合完全豁免條件。

日數計算方面,抵港日及離港日各當作一日計算,不足一日亦當一日,所以一個早上返港開會,也會佔去一個日數。

四、實戰情境:三個典型通勤模式

以 2026/27 課稅年度(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為例:

情境 A:住深圳,受僱於香港公司,每個工作天返香港上班

全年到訪及工作日數遠超 60 日,第 8 (1B) 條及第 8 (1A)(b)(ii) 條都不適用。 屬香港僱傭,全數薪酬須按香港薪俸稅課稅。 內地方面是否另有稅務責任,要視乎是否被認定為內地稅務居民。

情境 B:住香港,受僱於香港公司,每週三日在深圳工作,兩日在港

每年在港日數超過 60 日,不能引用 60 日規則;由於有在香港提供服務,也不符合「一切服務在港外提供」的條件。

⚠️ 重點提醒:由 2018/19 課稅年度起,《稅務條例》8 (1A)(c) 已經唔適用內地;就算深圳工作收入已經喺內地申報同繳個人所得稅,都唔可以直接豁免呢部分入息。正確做法係透過《稅務條例》第 50 條申請稅收抵免(Tax Credit),用內地已繳稅款抵減香港薪俸稅,申請同樣需要提供內地完稅證明。

情境 C:由內地公司聘用,派駐香港工作(非香港僱傭)

按在港日數分攤課稅。示例:年薪 $730,000、年內在港 100 日,示範應課稅入息按比例為 $730,000 × 100/365 = $200,000。

備註:呢個只係簡化計算示例;稅務局唔一定永遠用 365 日分母,有爭議時會再審視實際工作安排、假期攤分。 必須提供完整出入境紀錄及工作證明,以應付稅務局審查。

五、內地這邊:183 日不是唯一標準

《安排》第十四條受僱入息豁免,要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先至生效:

  1. 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內,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

  2. 薪酬由非內地居民僱主支付;

  3. 薪酬唔係由僱主內地常設機構負擔。

三個條件缺任何一項,就算少於 183 日,內地都有權對相關入息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差異:《安排》下計算 183 日,入境同出境當天都計作停留一日;但內地國內法用作判斷稅務居民嘅居住天數,就係要停留滿 24 小時先計入。兩套數法完全獨立,必須分開記錄。

稅務居民身分: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不等於自動喪失內地稅務居民身份。內地稅務機關仍可按戶籍、家庭、經濟利益中心等因素認定其為內地有住所個人。隨着金融帳戶資訊(CRS)自動交換,稅務機關更容易核查跨境資產及收入。

六、點樣做好 Day Count 紀錄?

稅務上訴案例中,出入境日數經常以入境事務處的紀錄核對,所以個人紀錄必須與官方紀錄吻合,並補足工作細節:

每日日曆表記錄:詳細記錄當日所在地(香港、內地、第三地)、是否有工作、是否開會,半日往返亦須註明。 出入境及行程證據:妥善保存通行證 / 護照出入境紀錄、車票、機票、登機證、酒店單據。 工作實務證據:保存電郵、日曆邀請、會議記錄、客戶簽收單,以證明當日提供服務的地點。 薪酬及合約文件:保存僱傭合約、薪酬單、銀行轉帳紀錄,以證明僱傭性質及薪酬支付地。 完稅證明: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係申請香港稅收抵免嘅核心文件。

七、僱主角度:行政合規與紀錄保存

要求員工提交行程:若員工需跨國或跨境工作,僱主應要求員工按月提交行程及工作地點紀錄,方便日後填報 IR56B 及應對稅務局查詢。 IR56G 與清稅規定:當員工即將離開香港超過 1 個月時,僱主須於預計離港日期前至少 1 個月提交 IR56G,並暫停支付款項(Hold pay),直至取得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放款項信件。惟僱員本身工作性質需要頻繁往返離港(例如日日港深通勤)就唔適用呢項規定;不過「經常離港」冇法定定義,唔可以單靠自己聲稱,最終由稅局按實際行程判斷。 紀錄保存年期:僱主須依法保存僱員的受僱紀錄、薪酬及福利資料、合約修訂等文件至少 7 年;而個人納稅人亦應保存相關薪俸稅證明文件至少 6 年。

八、實務檢查清單

✅ 先確定僱傭性質:區分「香港僱傭」與「非香港僱傭」,釐清應稅基礎。 ✅ 不誤用 60 日額度:60 日是指「到訪日數」,半日往返亦算一日。 ✅ 保留完稅證明:在內地繳稅後務必索取完稅證明,係申請香港稅收抵免嘅關鍵。 ✅ 注意年度結算差異:香港課稅年度(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與內地公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結算期不同,應分別核算。 ✅ 尋求專業評估:同時涉及兩地稅務居民身分、家庭資產或 CRS 交換者,應先諮詢專業會計師意見,避免補稅及罰款風險。


Bida and Co.|必達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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