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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up 股份獎勵(ESOP)與花紅課稅全攻略:授予、歸屬、行使、出售到底幾時報稅?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2分钟前
讀畢需時 5 分鐘

不少香港 Startup 資金有限,招攬及挽留人才時,往往以購股權(Share Option)、股份獎賞(Restricted Share Award)配合花紅作為薪酬組合,連持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專才,也常常視股權激勵為加盟條件之一。但股權獎勵的稅務重點只有一個:「幾時課稅」。


授予日、歸屬日、行使日和出售日,是四個不同的時間點,只有其中一個(或兩個)會觸發薪俸稅(Salaries Tax)。花紅方面,課稅年度取決於花紅在哪一個年度「累算」,並非單看發放日。弄錯時間點,輕則申報年度錯配,重則入息被集中在同一個課稅年度,稅負突然拉高。


💡 一、先分清四個時間點


授予(Grant):公司把購股權或股份獎賞給予員工。

歸屬(Vesting):員工符合條件(例如服務年期),權利變成確定。

行使(Exercise):員工以約定價格認購股份(只適用於購股權)。

出售(Disposal):員工把股份在市場或私下轉讓。


不同工具的課稅點不同,下面分開說明。


💼 二、購股權(Share Option):行使、轉讓或放棄時課稅


《稅務條例》第 9(1)(d) 條規定,行使認購權所得的任何收益,包括在入息之內。

根據第 9(4) 條,收益等於所得股份在獲取時若在公開市場出售而可合理預期獲得的款額,減去為取得股份、或為獲授予該權利而付出的代價。

計算方式屬硬性規定。稅務上訴委員會審理過一宗個案,上訴人行使認購權取得股份,每股獲取時的市價為 $1.1,付出代價每股 $0.238,收益為 ($1.1 − $0.238) × 1,328,125 股 = $1,144,843.75。上訴人辯稱自己其實出現虧損,但委員會指出第 9(4) 條已訂明計算方法,上訴被駁回。

行使後股價下跌,也不會改變行使時的應課稅收益。對沒有流動性的 Startup 員工來說,行使時可能要繳稅但未必有現金,是最需要預先規劃的風險。

轉讓或放棄認購權:收益則按所得代價減去獲授予該權利的代價計算。

估值保存:非上市公司沒有公開市價,員工與僱主應就行使日的股份估值保存合理依據,以便日後向稅務局解釋。


📊 三、股份獎賞(Restricted Share Award):歸屬時課稅


應課稅利益在歸屬期屆滿日產生:稅務局的事先裁定個案顯示,登記員工加入計劃及授予股份獎賞,都不產生應課稅利益。

離職處理:歸屬期內如員工離職,獎賞一般會自行失效;若因死亡、永久傷殘、重病或經協議退休而離職,獎賞可能按已過歸屬期的比例調減,具體要看計劃條款。

受僱工作入息:給予員工的獎賞股份屬應課薪俸稅的受僱工作入息。「相配股份」及紅股在完全歸屬於員工之前,法律上員工並非股份擁有人,所以尚未計入應課稅入息;但歸屬前收到的股息屬額外賞賜,須全數評稅。

出售盈虧無須申報:稅務局網頁指,員工獲給予 2,000 股,歸屬當日市價 $20,股份獎賞利益為 $40,000,須由僱主填報;其後把股票出售所得的利潤(例如每股 $25,賺取每股 $5)並不須課稅,僱主和員工都無須申報出售的盈虧。

申報格式:員工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 4.1 部申報股份獎賞利益,僱主則須在 IR56B 第 11(k) 項、IR56F 第 12(k) 項及 IR56G 第 11(k) 項填報。


💰 四、花紅:以「應累算」的年度為準,不是發放日


《稅務條例》第 9(1)(a) 條明確把花紅列為受僱入息的一部分。

第 11B 條規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是該人在該年度內從一切來源「應累算」的入息總額。

酌情花紅(Discretionary Bonus):稅務上訴個案中,納稅人的 $120,000 花紅屬僱主酌情發放,僱主在作出決定前沒有法律責任支付,納稅人亦承認在該日前無權向僱主索取。委員會認為這筆花紅應計入實際累算的課稅年度,納稅人想把部分花紅歸入較早年度的主張不獲接納。

離職後才收到的花紅:退休僱員在離職後才收到花紅,稅務局立場是該花紅須當作在最後受僱日已累算,並歸入離職當年評稅。

支薪安排調整:納稅人因新的支薪安排,在某一課稅年度內取得 13 個月薪金,稅務局依照事實和法律評稅,把 13 個月薪金計入同一年度。所以,把年底花紅提前或延後一個月,有可能令兩個課稅年度的入息分佈出現明顯變化。

課稅年度分界:課稅年度為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並非公曆年,這點在釐定花紅時間時尤其重要。


⚠️ 五、離職、離港與跨境:未行使購股權怎辦?


離職申報(IR56G):員工離職時仍持有未行使、轉讓或放棄的購股權,僱主須在 IR56G 第 18 項填報未行使的認購股份數目及發給購股權的日期。

離職後行使(IR56B):員工離職後才行使購股權,僱主須把「股份認購收益」填報在收益變現的課稅年度(即終止受僱後的相關年度)的 IR56B 第 11(j) 項,並提交 IR56B,而非 IR56F 或 IR56G;僱主在該年度須為前僱員申報的收入,可能只有這筆已變現的收益。

前僱員/董事申報責任:在沒有其他應課薪俸稅收入的情況下,前僱員及前董事若所得收益超過基本免稅額,亦須自行填報報稅表。

跨境工作稅務:如果員工在港與海外兩地工作,股權收益與工作地點、在港日數的關係較為複雜;內地或其他地區對股權獎勵的課稅時間點也可能不同,建議在設計計劃時就同時了解兩地的規定。


✅ 六、僱主與員工實務檢查清單


1. 先區分計劃屬購股權還是股份獎賞,並在文件中寫清楚授予日、歸屬條件、行使期及出售限制,因為課稅時間點完全不同。

2. 購股權在行使日、股份獎賞在歸屬日,都要取得及保存股份市價(非上市公司則保存估值依據),作為計算應課稅收益的證據。

3. 僱主申報時,分清購股權收益(IR56B 第 11(j) 項)與股份獎賞利益(第 11(k) 項),避免填錯項目。

4. 員工離職前,核對尚未行使的購股權數量及授予日期,在 IR56G 第 18 項如實填報。

5. 花紅條款要寫明屬合約性質還是酌情性質,並記錄決定日期及支付日期,以便判斷累算年度。

6. 年底調整花紅或薪酬發放時間前,先評估對兩個課稅年度(4月1日至3月31日)的影響,避免入息集中而稅負突然上升。

7. 如果公司為股份獎賞計劃作出現金供款,供款能否扣稅,以及供款日後獲退回時如何處理,應事先與稅務顧問確認;結構較複雜的計劃,可考慮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


Bida and Co.|必達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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