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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up 創辦人必讀:Share Options 税務與 IR56 申報全攻略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7分钟前
讀畢需時 8 分鐘

Startup 為吸引及挽留人才,通常會推行員工認股權計劃(ESOP)。認購權(Share Options)授出時一般沒有現金流出,員工收到時往往只覺得是「紙面富貴」;但在香港《税務條例》(Cap. 112)之下,當員工行使認購權的一刻,税務責任便會正式出現,而僱主同時要在稅務局的 IR56 表格上如實申報。


本文由課税原則、收益計算,講到僱主在 IR56B、IR56E、IR56F、IR56G 不同位置的申報責任,再為大家整理 Startup 最容易出錯的實務細節。




一、 先分清兩樣東西:認購權 vs 股份獎賞


稅務局(IRD)將兩者分開處理,課税時間完全不同:


股份認購權(Share Options):僱員獲授權在某段期間內,以指定價格認購股份。

   課税依據:《税務條例》第 9(1)(d) 條。

   課税時間: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的課税年度課税,而不是獲授認購權的課税年度。


股份獎賞(Share Awards):僱員毋須付款或只付部分代價,便獲得股份。

   課税依據:一般視為額外賞賜(Perquisite),按第 9(1)(a) 條課税。

   課税時間:在獲得股份獎賞的課税年度課税。

   估值基準:毋須支付任何款項而獲贈的股票,以市值納入應評税入息。例如股票市價是 $5,便按 $5 計算。


日後出售股票:所賺取的資本增益利益一般毋須課税,所蒙受的資本虧損亦不可扣税。


💡 實務提示:授出認購權當日一般不會產生薪俸税,但這不代表僱主可以忽略記錄。授出日期、行使價及行使期限,全部是日後申報的基礎資料。




二、 收益如何計算:不是看員工實際賺了多少


 1. 行使認購權

根據《税務條例》第 9(4)(a) 條,行使認購權所得的收益,視為相等於以下差額:

將所得股份於獲取時,若在公開市場出售而可合理預期獲得的款額;

減去為取得該股份、或為獲授予認購權、或為兩者而付出的代價。


例子(純屬舉例說明):

員工獲授 10,000 股認購權,行使價每股 $1,授出時沒有付費。

行使當日,股份在公開市場可合理預期的價值為每股 $5。

應課税收益 = (5 − 1) × 10,000 = $40,000。


 2. 轉讓或放棄認購權

根據第 9(4)(b) 條,轉讓或放棄認購權所得的收益,視為相等於:

轉讓或放棄該權利所得的代價款額或價值;

減去為獲授予該權利而付出的代價款額或價值。


例子:

員工將認購權轉讓,收取 $60,000,獲授時沒有付費。

應課税收益 = $60,000。


 3. 不會被重複課税

根據第 9(5) 條,行使認購權所得的收益,不會再根據其他條文重複徵收薪俸税。


 4. 對 Startup 影響最大的三點

與實際獲益無關: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案例確認,第 9(4) 條硬性規定收益的計算方式,與納税人實際有否獲益無關,亦無酌情決定權。換言之,即使員工行使後股價下跌,已釐定的收益亦不可按實際獲益調整。

私人公司股份的估值:Startup 的股份未上市,「公開市場價值」並無現成報價。有税務上訴委員會案例曾參照《遺產税條例》(Cap. 111)第 13(5)(a) 條有關私人公司股份的闡釋,來理解「公開市場出售而可合理預期獲得的款額」。估值方法及證據,建議事先與會計師討論。

股份未能出售,仍可能要課税:同一案例指出,個別人士受到的轉讓限制,在釐定收益款額時不在考慮之列。換言之,員工可能手持未能變現的股份,卻要面對税單。




三、 僱主要在哪裏申報?按僱傭階段整理


這是整個題目的核心。認購權收益在 IR56 表格上,視乎員工身份及去向,有不同的申報位置。


 1. 現職僱員及董事:IR56B 第 11(j) 項

當現職僱員或董事行使、轉讓或放棄僱主(或其他公司)發給他的認購權而得到收益,僱主須在 IR56B 第 11(j) 項申報「股份認購收益」。

須另紙提供有關資料,例如認購權的授予資料、行使時須付的代價、行使日期及時限等。


 2. 已離職但仍在香港的員工:IR56F 第 12(j) 項

離職但不離港的僱員或董事,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得到收益,僱主須在 IR56F 第 12(j) 項申報。


 3. 離職並離港超過一個月的員工:IR56G 第 11(j) 項及第 18 項

離職而離港超過一個月的僱員或董事,若已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得到收益,須在 IR56G 第 11(j) 項申報。

若員工離港時仍持有尚未行使、轉讓或放棄的認購權,僱主須在 IR56G 第 18 項列出有關資料,包括未行使的認購股份數目及發給認購權的日期。

 IR56G 須於員工離港前不少於 1 個月提交(第 52(6) 及 52(7) 條)。


 4. 新入職員工:IR56E 第 13 項

若新員工在受僱於香港工作之前,已獲有條件地授予認購權,僱主須在 IR56E 第 13 項證實,並提供相關資料。

 IR56E 須於員工開始受僱後 3 個月內提交(第 52(4) 條)。

這個位置在跨國集團及海外招聘的 Startup 特別常見,例如集團母公司已向員工授予認購權,員工才被調派來港。


 5. 前僱員及前董事:離職後才行使的收益

前僱員或前董事在課税年度內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而獲益,僱主仍須為其填報 IR56B,不論認購權由僱主或其他公司授出。

若前僱員在年內沒有其他應課薪俸税收入,則在其所得收益超過有關年度基本免稅額時,才須填報。

僱主須將 IR56 表格副本交給員工及董事(包括前僱員及董事),讓他們依規定向税務局申報。


 6. 股份獎賞在離職後才歸屬

若僱員在停止受僱後,股份獎賞才歸屬予他,僱主應提交「取代」表格或發出書面修訂通知,修改已提交的 IR56 表格資料。


📌 申報位置一覽:

現職員工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IR56B 第 11(j) 項

離職但留港員工的收益:IR56F 第 12(j) 項

離職離港員工的收益:IR56G 第 11(j) 項

離港時仍持有未行使認購權:IR56G 第 18 項

新員工入職前已獲有條件認購權:IR56E 第 13 項

前僱員、前董事離職後的收益:IR56B




四、 Startup 最容易出現的 6 個申報風險


 1. 員工已離職,公司以為「與我無關」

  員工離職後才行使認購權,公司往往不再跟進。但僱主仍須為前僱員填報 IR56B,並提供額外資料。如公司沒有保存員工離職後的聯絡資料,年度申報時便會出現資料缺口。


 2. 認購權由集團其他公司授出

  IRD 的指引明確指出,認購權可以由僱主或其他公司授出。Startup 若有境外母公司、控股公司,或由海外團隊直接向香港員工授出認購權,香港僱主仍須留意自己的申報責任,不能以「不是我們公司授出」為由忽略。


 3. 員工調派入境,資料在 IR56E 漏報

  跨境調派的員工,可能在來港前已持有有條件認購權。若僱主沒有在 IR56E 第 13 項證實,日後 IR56G 或 IR56B 的資料便難以核對。


 4. 員工離港時仍持有未行使認購權

  這類員工在 IR56G 第 18 項必須被列出。很多 Startup 在員工離職時,只集中處理薪金結算,忽略了認購權的狀況。建議在離職清單中,加入「核對認購權狀況」這一項。


 5. 估值及行使價記錄不完整

  私人公司股份缺乏公開報價,估值有一定爭議空間。公司若沒有保留估值報告、董事會決議、行使通知及付款記錄,日後面對税務局查詢時,便缺乏支持文件。


 6. ESOP 與薪酬系統、公司股東名冊資料不同步

  股東名冊(Cap Table)、ESOP 記錄及 Payroll 系統,往往由不同人負責。若三者的行使日期及股份數目不一致,IR56B 申報便容易出錯,員工亦可能因而質疑資料準確度。




五、 申報責任與罰則


法定責任:根據税務局的僱主指引(IR56H),不遵守第 52 條下的法定通知規定,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 $10,000。

重罰警告:IRD 的相關指引亦提醒,納税人及僱主均須依照報税表上的規定申報收益,否則會招致重罰。

副本發放:僱主填交 IR56 表格後,須提供副本予有關僱員,包括前僱員及前董事。




六、 Startup 內部流程建議


授出認購權時

保存認購權協議,清楚記錄授出日期、認購股份數目、行使價、授出時的代價(如有)及行使期限。

記錄授出公司是香港僱主,還是集團內其他公司。

如員工屬跨境調派,核對入職前是否已持有認購權,以便填報 IR56E 第 13 項。


員工行使、轉讓或放棄認購權時

保存行使通知、付款記錄及董事會批准文件。

記錄行使當日股份的公開市場價值,及估值依據。

即時通知人事及財務部門,將資料納入 IR56B(或 IR56F、IR56G)的申報。


員工通知離職時

核對員工有否未行使的認購權,並記錄剩餘股數及授出日期。

如員工有離港計劃,確保 IR56G 於離港前不少於 1 個月提交,並在第 18 項列出未行使認購權。

保存員工離職後的聯絡資料,以便日後跟進。


每年 4 月接獲 BIR56A 之前

核對年度內所有認購權的行使、轉讓及放棄記錄。

同步核對 Cap Table、ESOP 記錄及 Payroll 資料。

確認前僱員及前董事的收益是否須要填報,並預備另紙資料。

完成填報後,將 IR56 副本交予有關員工。




七、 給創辦人的重點整理


認購權授出時一般不課税,行使、轉讓或放棄的一刻才產生薪俸税。

收益按第 9(4) 條的公式計算,與員工實際有否獲益無關,也不能因股份未能出售而調整。

僱主須按員工的僱傭階段,在 IR56B 第 11(j) 項、IR56F 第 12(j) 項、IR56G 第 11(j) 及 18 項、IR56E 第 13 項申報。

前僱員離職後行使認購權,僱主仍須為其填報 IR56B。

認購權由集團其他公司授出,不代表香港僱主可以免除申報責任。

完整的認購權記錄、估值文件及離職清單,是日後應對税務局查詢的基礎。


Startup 往往把精力集中在融資、產品及增長上,認購權的税務與申報責任卻會在員工離職、公司擴張及股權變動之際悄悄出現。在 ESOP 推出之初,便把授出、行使、離職及申報的流程連成一條線,日後才不會因為幾份 IR56 表格,而令公司與員工之間出現不必要的誤會。


Bida and Co.|必達會計 

本文內容僅作一般稅務資訊及教育分享,只供參考,不構成任何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意見。稅務問題須按企業個別事實、集團架構及相關法例作獨立評估。本公司不會就任何人依賴本文內容所作出的任何行動或決定而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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