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自願到強制:2018年前後國別報告大變天,點解而家反而更易豁免本地交表?

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簡稱 CbC Report)係 OECD BEPS 行動 13 項下嘅重要合規要求,主要用於監控跨國企業集團嘅利潤分配與稅務安排。香港作為國際離岸營商重鎮,CbC 匯報制度經歷三個截然不同發展階段,由早期自願提交,過渡到立法強制,再演變成現時全球自動資訊交換嘅格局。好多香港中小企、初創企業老闆都會疑惑:明明法例已經強制交表,點解現時反而有更多集團可以獲得豁免本地交表?本文會為大家拆解整個制度演變,同時講解現時香港企業嘅合規責任。
第一階段:無王管時代(20162017)——自願提交過渡期
2016 至 2017 年屬於香港 CbC 報告嘅自願提交階段,當時香港並未將 CbC 匯報納入本地法例,一切以自願為原則。
自願交表:跨國企業集團可以自願向香港稅務局(IRD)提交國別報告,並無法律強制責任。
無法例約束:當時香港並沒有相關成文法例去規管 CbC 匯報,企業不作提交亦不會面對罰則。
香港未立法:《稅務條例》(Cap. 112)尚未加入 CbC 匯報嘅相關條文,本地沒有強制申報嘅法律框架。
OECD 容許自願提交:企業可以遵從 OECD BEPS 行動 13 的自願提交機制,自行提交國別報告,作為預先適應國際規則。
呢個時期,香港只係跟隨 OECD 嘅國際指引,並沒有本地強制監管。好多跨國集團會選擇自願提交,為後續正式立法做好準備,但亦有大量集團完全沒有進行 CbC 申報,屬於規管上嘅過渡階段。
第二階段:尷尬空窗期(2018)——法例生效,但國際交換機制尚未就緒
2018 年係香港 CbC 制度極之特殊嘅一年,《2018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正式生效,本地已經建立 CbC 匯報嘅法律框架,但是國際自動交換嘅配套機制卻尚未到位,形成一個法律已落地、交換未通達嘅「尷尬空窗期」。
本地法例正式生效:2018 年 1 月 1 日起,《2018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生效,正式於香港法例內確立 CbC 匯報嘅法律框架,訂明合資格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履行提交國別報告嘅責任。
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2019 年才生效:負責國別報告自動交換嘅多邊主管當局協議,於 2019 年才正式啟動,2018 年度尚未開展國際資料交換,交換機制完全未就緒。
本地交表三個條件 (b) 項未能滿足:根據香港法例,企業需要滿足三項條件,才需要在香港本地提交 CbC 報告,當中條件 (b) 要求必須設立合資格嘅自動交換機制。2018 年因為 MCAA 尚未生效,有關交換機制未設立,企業無法滿足此項條件。
2018 年第四季成為合規監管盲點:當時法律已經生效,但國際交換機制仍然沒有啟動,出現法律責任存在,但實際上企業難以履行合規義務嘅情況,當時不少跨國集團面對極高嘅合規風險。
簡單嚟講,2018 年係「法律已經寫好,但國際配套未到位」嘅空窗期。企業理論上要遵守法例,但實際上沒有對應嘅國際交換渠道,形成合規上嘅矛盾。
第三階段:全球聯網時代(2019至今)——強制交表,全球自動交換,同時擴大豁免範圍
由 2019 年開始,MCAA 正式啟動,香港正式踏入 CbC 全球聯網時代,本地強制申報義務全面落實,同時建立起完整嘅國際自動資料交換網絡,亦推出更寬鬆嘅本地交表豁免機制。
強制交表:符合門檻嘅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履行強制申報國家按地區報告(CbC Report)嘅義務,不再係過往嘅自願模式。
已完成 7 輪自動交換:由 2019 年起,香港持續與全球夥伴司法管轄區進行 CbC 資料自動交換,截至 2025 年已經完成 7 輪嘅自動交換作業,覆蓋超過 100 個司法管轄區。
中港已建立自動交換機制:香港與中國內地已經建立 CbC 報告嘅自動交換機制,兩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協議互相交換國別報告資料。
更易豁免本地交表:呢個亦係很多企業最關心嘅重點。只要集團符合指定條件,就可以豁免在香港本地提交 CbC 報告。
💡 究竟什麼情況可以豁免本地交表?
好多老闆會有疑惑:既然已經立法強制交表,為何反而更容易豁免?
核心邏輯在於:OECD BEPS 行動 13 的精神,係國別報告只需要在一個司法管轄區提交一次,透過自動交換傳送給所有相關稅務機關,並不需要每一個營運地都重複提交。
如果跨國企業集團嘅最終母公司,已經在另一個合資格嘅司法管轄區提交 CbC 報告,而該司法管轄區與香港簽訂了有效嘅 CbC 自動交換安排,香港稅務局可以透過國際交換渠道取得有關報告,就無需該集團再於香港重複遞交本地 CbC 報告。
換言之,只要集團已經在海外母公司所在地完成提交,並且有對應自動交換機制,香港子公司就可以申請豁免本地交表,這就是現時「更易豁免本地交表」嘅背後邏輯。
🔍 香港企業要分辨:我間公司是否需要提交 CbC 報告?
首先要清楚,CbC 報告有門檻,並非所有香港公司都需要申報:
集團綜合收入門檻:只有年度綜合收入達到 7.5 億歐元或以上嘅跨國企業集團,才需要遵從 CbC 匯報要求。
母公司在港:若集團嘅最終母公司位於香港,集團便需要在香港提交 CbC 報告。
母公司在海外(有交換協議):若集團最終母公司位於海外,而該海外司法管轄區和香港有 CbC 自動交換協議,有關報告會透過國際交換傳送至香港稅務局,香港嘅附屬公司一般可以豁免本地提交。
母公司在海外(無交換協議):如果母公司所在地沒有與香港建立 CbC 自動交換機制,則香港嘅本地實體便需要負起提交 CbC 報告嘅責任。
⚠️ 常見合規迷思大破解
1. 「我哋公司規模細,就一定唔使理 CbC」
❌ 錯。CbC 是按整個跨國集團嘅綜合營業收入作判斷,不是單看香港子公司的營業額。就算香港子公司收入不高,只要整個集團總收入達 7.5 億歐元門檻,集團仍然需要處理 CbC 合規。
2. 「母公司已經喺外地交咗 CbC,香港就完全唔使做任何嘢」
❌ 不完全正確。企業仍然需要確認,母公司所屬司法管轄區與香港有生效嘅 CbC 自動交換安排。若沒有相關交換機制,就算海外已經交表,香港實體仍然需要在香港遞交報告。
3. 「2018 年空窗期嘅合規風險已經過去,唔需要理會」
❌ 2018 年屬於過渡空窗期,稅務局對於該年度嘅合規處理有特定指引,若企業有涉及 2018 財政年度嘅跨國集團,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確認過往年度嘅合規狀況,避免後續稅務審核風險。
隨住全球稅務資訊交換網絡愈趨完善,香港嘅 CbC 制度由早期自願提交,到立法強制,再發展到現時重視國際交換、減少重複申報嘅模式。對於香港嘅跨國企業集團,重點並非單純記住「要交或者唔要交」,而是要清楚集團母公司所在地的交換安排,辨識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條件,避免出現漏報、錯報而招致稅務局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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