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乜嘢係對沖安排?取消對沖後中小企點樣慳稅又合規?💼💰 | 強制性公積金對沖安排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23小时前
讀畢需時 5 分鐘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對沖安排(Offsetting Arrangement),係香港僱傭法例入面一個長期存在嘅機制。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Cap. 485)同《僱傭條例》(Cap. 57),僱主原本可以將已經為僱員供款嘅 MPF 僱主部分,對沖僱員離職時需要支付嘅長期服務金(Long-Service Payment, LSP)或者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 SP)。


自 2025年5月1日起,政府正式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新機制。舊制同新制嘅規則、僱主嘅財務負擔以及稅務處理都出現重大改變。好多中小企老闆同初創創辦人對於新規則仍然混淆,唔清楚點樣合法管理開支,亦都唔了解對應嘅稅務扣減機會。📌


🏛 舊制對沖安排(2025年4月30日或之前)


在舊制之下,僱主嘅權利同責任如下:


- 🔹 每月供款責任:僱主每個月按照僱員入息,作出強積金僱主供款(僱主供款率 5%,入息上限為每月 30,000 港元),有關供款會存入僱員嘅 MPF 帳戶。

- 🔹 對沖機制:當僱員符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或者遣散費時,僱主可以將僱員 MPF 帳戶入面,屬於僱主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嘅累積權益,全數用作對沖該筆法定補償。

- 🔹 差額處理:若果僱主供款累積權益金額高過需要支付嘅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多餘嘅金額仍然歸僱員所有;如果僱主供款權益不足,僱主需要自己出錢補足差額。

- 🔹 稅務扣減:舊制之下,僱主支付嘅 MPF 僱主供款,可以作為可扣減開支(Deductible Expenses),於利得稅報表(Profits Tax Return, BIR51)申請扣減應評稅利潤(上限為僱員總薪酬嘅 15%)。


💡 重點摘要:舊制嘅對沖,係直接使用僱員 MPF 帳戶入面嘅僱主供款部分,唔會另外由僱主額外撥出一筆資金,僱主嘅現金流出只係平時每月嘅強積金供款。


🆕 新制對沖安排(2025年5月1日起生效)


新制最核心嘅改變,係全面取消以強積金僱主強制性供款對沖轉型日(2025年5月1日)之後嘅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為協助僱主適應,政府推出了配套措施,包括設立「專設儲蓄帳戶」(Designated Savings Account, DSA)計劃及提供 25 年政府資助。


⚖ 新制下嘅帳戶與資金劃分


1. 強積金帳戶(MPF Account):

   - 維持不變,僱主每月繼續作出 5% 僱主強制性供款。

   - 2025年5月1日之後嘅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積權益,永遠唔可以再用嚟對沖轉型日後嘅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僱員離職時可以全數保留。

   - 轉型日前(舊制)累積嘅僱主供款權益,則繼續保留對沖權利,可用於對沖僱員喺轉型日前嘅 LSP/SP。


2. 專設儲蓄帳戶(DSA 計劃):

   - 係政府規劃幫助僱主積攢儲備嘅獨立帳戶。僱主按僱員有關入息嘅 1.5% 作出供款(入息上限同 MPF 一樣為每月 30,000 港元),直到儲備達到僱員年度總薪酬嘅 15%。

   - 呢筆 DSA 帳戶嘅資金歸僱主所有,專門用嚟應付日後需要支付嘅轉型日後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 呢一筆供款係額外開支,唔會取代原本嘅 MPF 僱主 5% 供款。


💰 新制下稅務處理:點樣合法扣減開支?


好多中小企老闆會混淆 MPF 供款與支付長期服務金嘅稅務扣減規則,相關規則參照《稅務條例》(Cap. 112)有關可扣減營業開支嘅條文:


- ✅ MPF 僱主定期供款(每月 5%):維持原有規則,只要係為本港受僱員工作出嘅法定強積金供款,於利得稅報表(BIR51)內最高可按僱員總薪酬嘅 15% 申請扣減應評稅利潤。

- ✅ 實際支付嘅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當僱員離職,僱主實際以現金支付(無法被舊制 MPF 權益對沖嘅部分)嘅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屬於同業務營運完全相關嘅開支,可於實際支付該筆款項嘅課稅年度,全數申請扣減利得稅。

- ✅ 專設儲蓄帳戶(DSA)供款:僱主依法向 DSA 專戶作出嘅儲蓄供款,亦可根據稅務條例相關條文,於供款當個課稅年度申報為業務相關開支。


⚠ 注意事項:當僱主日後動用 DSA 帳戶資金實際發放 LSP/SP 時,由於該筆供款喺過往年度已經申報扣稅,因此實際發放時不可重複扣稅。


📝 稅務申報嘅實務重點


- 📄 妥善保存單據:僱主需要妥善保存 MPF 供款記錄、DSA 帳戶結單以及離職員工嘅 LSP/SP 簽收收據,以備稅務局審閱。

- 📊 正確填寫報表:相關供款開支需填寫喺利得稅報表(BIR51)入面嘅可扣減開支欄目,亦需要配合僱主報表(IR56B / IR56F / IR56G),正確申報僱員嘅薪酬與離職補償。

- 📒 會計科目獨立:切勿將 DSA 供款與 MPF 供款混為一筆入帳,會計帳冊入面建議分開兩個會計科目記錄,方便年度核數同稅務申報。


📊 中小企嘅財務同營運考慮:點樣應對最慳錢?


面對取消對沖,企業喺財務管理同現金流上需要做好以下規劃:


 1. 善用政府 25 年資助計劃

政府為減輕中小企負擔,提供長達 25 年嘅漸進式資助。喺轉型日後嘅首幾年,政府會承擔極高比例嘅轉型日後 LSP/SP 支出(例如首幾年僱主負擔上限可能低至每名僱員 $3,000 港元),企業應清楚計算資助額,善用過渡期。


 2. 評估員工結構與現金流

- 員工任職年期長:離職補償風險較高,應定期預留資金(如透過 DSA),減低日後一次性大額現金支出嘅壓力。

- 員工流動率高:服務年期少於 5 年嘅員工唔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LSP)資格,但仍需注意滿 2 年因裁員離職嘅遣散費(SP)責任。


⚠ 重要提醒:僱主必須履行《僱傭條例》嘅法定責任,只要僱員符合資格,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嘅法律責任唔會消失,提前作好稅務與財務預算先係穩健營商之道。


⚠ 常見嘅誤解與誤區


- ❌ 誤解一:新制之下,MPF 僱主強制供款仍然可以對沖新制後嘅長期服務金

  👉 錯! 2025年5月1日之後嘅僱主強制性供款,完全唔可以用嚟對沖轉型日後產生嘅 LSP/SP。

- ❌ 誤解二:舊制累積嘅 MPF 僱主供款會自動消失

  👉 錯! 轉型日前(2025年4月30日或之前)累積嘅 MPF 僱主供款權益,仍然可以繼續用嚟對沖僱員喺轉型日前嘅 LSP/SP 年資。

- ❌ 誤解三:專設儲蓄帳戶(DSA)嘅錢屬於僱員

  👉 錯! DSA 係僱主嘅專屬儲蓄帳戶,資產歸僱主所有,專門用作日後支付法定離職補償。


💡 實務操作建議


1. 🔍 精確梳理員工年資:將員工喺 2025年5月1日前後嘅薪酬同年資劃分清楚,以便日後精確計算舊制同新制下嘅 LSP/SP 責任。

2. 📑 檢視僱傭合約與人力資源政策:向員工作出清晰說明,避免日後因對沖新制出現勞資爭議。

3. 👨💼 諮詢專業會計師:若企業架構複雜或員工較多,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計算新制下嘅現金流預算與稅務扣減組合,揀選最適合企業營運狀況嘅安排。


新制對沖安排改變咗香港僱主長期以來嘅財務模式。企業唔可以只睇短期現金支出,要同時考量長遠嘅法定補償責任同稅務效益,先可以充分利用機制,平衡營運成本同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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