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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北上做生意,無喺內地註冊都要交稅?一文睇清 PE 常設機構風險 🏢💼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但當香港公司喺內地設有辦事處、工廠、分公司或長駐人員時,就可能觸發內地嘅「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風險,令部分利潤須喺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唔少香港中小企及 Startup 創辦人而言,呢個係跨境營運中最容易被忽略、後果卻可以相當嚴重嘅稅務課題。本文從內地與香港兩地嘅角度,逐步梳理相關要點。📌 一、甚麼是常設機構(PE)?💡 常設機構係稅務居民企業喺另一個稅務管轄區內進行業務嘅固定場所或相當於固定場所嘅安排。若構成 PE,來源地一方(內地)便有權對歸屬於該 PE 嘅利潤徵稅。 內地與香港之間嘅相關依據包括: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Comprehensive 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CDTA)及其後續議定書 內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非居民企業喺內地設立機構、場所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嘅相關公告及解釋 二、《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下 PE 的主要類型 📊.

Michael Chan - Bida & Co.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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