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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入息:全面指南 📊💼

  •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 6月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在香港,薪俸稅是針對因受僱工作、擔任職位或退休金而產生的收入徵收的稅項。然而,並非所有收入都需要課稅。了解哪些收入須課稅、哪些收入不須課稅,對於正確申報稅務和減輕稅務負擔至關重要。以下將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幫助您更好地掌握稅務知識。


須課稅的入息 💰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以下收入需要課繳薪俸稅,並應在個人報稅表(BIR60)中申報:

1. 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

所有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均須課稅,並應以未扣除強積金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金額申報。

2. 佣金、花紅及代通知金

包括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及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均屬須課稅收入。

3. 津貼及附帶利益

僱主提供的現金津貼、教育福利、度假旅程利益等均須課稅。例如,度假旅程利益將根據僱主支付的金額計算。

4. 小費

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小費,例如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均須申報。

5. 僱主代支付的薪俸稅

若僱主代僱員支付薪俸稅,該金額亦須作為課稅收入申報。

6.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僱主提供的居住地方,其「租值」一般按僱主支付的入息減去支出後的10%計算。

7. 股份獎賞及股份認購權利益

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獲得的股份獎賞及股份認購權利益,均須申報。

8. 補發薪金及延付薪酬

包括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的收入,均屬須課稅範圍。

9. 離職及退休金

離職時收取的款項(如代通知金、假期折算現金)及從退休計劃中提取的款項,均須課稅。

不須課稅的入息 🚫

以下收入則無需課稅,亦無需在報稅表中申報:

1.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須課稅,但若超過法定金額,超額部分需課稅。

2. 陪審員津貼

在法庭任陪審員而獲得的津貼無需申報。

如何正確申報須課稅收入?📝

  1. 準備資料:確保所有須課稅收入的金額準確無誤,包括薪金、津貼及附帶利益等。

  2. 填寫報稅表:在個人報稅表(BIR60)中正確填寫所有須課稅收入。

  3. 留意扣稅項目:如強積金供款、慈善捐款等扣稅項目,可減輕稅務負擔。

為什麼了解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入息很重要?📖

  • 避免罰款:正確申報收入可避免因漏報或錯報而被罰款。

  • 減輕稅務負擔:充分利用扣稅項目,減少應繳稅款。

  • 提升財務管理能力:了解稅務規定有助於更好地規劃個人財務。

結語:專業稅務支援,搵必達會計!🎯

了解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入息是每位納稅人的責任,但稅務細節繁多,容易令人混淆。如果您對薪俸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專業協助,必達會計隨時為您提供支援,確保您的稅務申報準確無誤!

📞 如需幫助,可以搵必達會計!  WhatsApp諮詢:+852 63516101

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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