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重審後逃稅罪成兩公司董事被判入獄

  • 作家相片: Michael Chan - Bida & Co.
    Michael Chan - Bida & Co.
  • 2020年5月2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兩名公司董事於二○二○年四月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於(四月二十八日)被判刑。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入獄六個星期。

  該兩名現年分別五十三歲及五十九歲的董事,早前被判五項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原審法官就其中兩項控罪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並發還案件至區域法院重審。有關兩項控罪是指兩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課稅年度,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g)款。

  案情透露,兩名董事是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向税務局申報二○○五/○六及二○○六/○七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253,425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董事把兩項總額達199,000元的虛假付款納入為該公司的開支,即「電腦及網絡開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開支」99,300元,從而減少該公司在該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199,000元,逃繳稅款總額為34,826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Comments


聯絡我們

歡迎查詢

Whatsapp : 6351 6101

查詢: 2813 5163

傳真: 2813 5118

電郵: mc@bidatax.com

地址:

新界沙田圓洲角源順圍2號

冠華大廈地下E鋪

 

  • Facebook社交圖標
  • Instagram
  • Facebook_Messenger-512
  • whatsapp_edited
Bida & Co. Limited

Copyright 2025 © Bida & Co. Ltd.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