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條件: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於剔除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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