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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附屬集團,點解國別報告唔可以淨係報自己?3個被罰前一定要識嘅自保位
明明我哋亞太區得2間香港公司,點解稅局要我哋交晒全集團5間嘅資料?仲要連歐美嗰邊嘅數都要問埋?本文由附屬集團角度拆解IRD Q6、Q12,教你點用「指定實體」同「書面授權」兩招,唔使再為拎唔到數而硬食25萬罰款。 好多香港跨國集團附屬公司嘅管理層都會有一個誤解: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只需要提交香港本地實體嘅營運數據,亞太區以外、歐美母公司旗下成員實體嘅資料,唔關香港附屬公司事。呢個觀念正正係好多企業踩中稅務合規地雷嘅源頭。根據《稅務條例》Cap.112第9A部同IRD國別報告常見問題Q6、Q12嘅闡釋,只要屬於「須申報集團(Reportable Group)」,香港境內所有屬於集團嘅成員實體(Constituent Entity),都會被視為潛在申報實體,責任唔會因為只係地區附屬公司而自動剔除。 第一個自保位:搞清楚「本地申報責任」,唔好以為最終母公司(UPE)交咗就無事 好多集團以為,只要海外最終母實體(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已經喺本身稅務居民地提交CbC.

Michael Chan - Bida & Co.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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