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但是,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常見問題
1. 問: 什麼是兩級制利得税率?
在利得税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為合夥或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利得税率將分別降至8.25%(原先16.5%)及7.5%(原先15%)。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税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税率15%徵税。
2. 那些納税實體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税利潤的實體都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税率徵税。以上有提及,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3. 何謂實體?
實體指—
(a) 自然人;
(b) 團體;或
(c) 法律安排,包括—
(i) 法團;
(ii) 合夥;及
(iii) 信託。
如某自然人經營多於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個獨立實體。
4. 如何定義有關連實體?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後者) 的有關連實體—
(a)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5. 如何釐定"控制"?
一般而言,某實體(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
(a) 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已發行股本;
(b) 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表決權;或
(c) 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資本或利潤,
即屬控制另一實體。
實戰一.
法團的應評稅利潤少於 $2,000,000
法團A申報2018/19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為 $1,500,000。由於法團A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利得稅計算如下:
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前
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後
應評稅利潤會以8.25%稅率課稅
法團A的2018/19最後評稅及2019/20暫繳稅因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將可節省 $247,500
實戰二. 法團的應評稅利潤多於 $2,000,000
法團B申報2018/19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為 $2,500,000。由於法團B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利得稅計算如下:
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前
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後
應評稅利潤的首 $2,000,000會以8.25%稅率課稅,餘額 $500,000會以16.5%稅率課稅
法團B的2018/19最後評稅及2019/20暫繳稅因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將可節省 $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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