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以申請扣除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規定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現金捐款。納稅人也可以申請扣除配偶所捐贈但未申請扣除的認可捐款。
不能扣減的款項並非所有捐贈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的款項都可申索扣減,以下為不能扣減的例子:
- 購買獎券的款項
- 購買電影或慈善晚會的入場券等的款項
- 購買墓地的款項
- 為安排誦經儀式預訂祭祀場地繳付的款項
- 在義賣活動中購買貨物的款項
- 在周日崇拜時放入奉獻袋內的捐款(假若納稅人可提交由有關教會(必須是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發出的收據證明,則該捐款可獲扣減)。
可獲扣除金額
申請扣除認可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而扣除額不得超過你在該年度的收入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或應納稅利潤的35%。假如你有超過一項的收入來源並選擇以個人收入課稅接受評稅,而你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未能在其中一稅項下(例如利得稅)獲得扣除,餘數可於個人收入課稅下申索扣除。
申請扣除
如要申請扣除,你可以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填寫該年度內已支付的捐款總額。已在配偶報稅表內申請扣除的捐款不可再申請扣除。
證明文件
提交報稅表時,你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但認可捐款的扣除,須要有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發出的收據,你須保留有關收據和記錄為期6年(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以便稅務局日後抽查時可呈交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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