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由2022/23課稅年度起
合資格人士
✔️ 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
✔️ 同住配偶訂立的租賃亦可作納稅人扣稅之用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為香港住宅物業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租住物業業主為納稅人的相聯者(例如業主為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合夥人;或納稅人或其配偶控制的法國等)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獲雇主提供居所(包括獲退還已支付租金)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為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合資格租住物業
✔️租住的物業為納稅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
✔️所訂租賃有加蓋印花
✖️處所不可作住宅用途,或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按租賃購買協識租住的住宅可𤘘除款額
可扣除款額
* 扣除上限:每個課稅年度100,000元
•如租貨下有多於一名租客:扣除上限會按照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減少
• 如租期只占某一課稅年度的部分時間:扣除上限會按照該課稅年度內的租期按比例減少
* 可扣除款額:就有關課稅年度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稅年度有問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准
•如納稅人已婚並與配偶同住:納稅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根據以上原則計算
•如就某一課稅年度涉及超過一份租賃:該課稅年度的可扣除款額為就每份租貨根據以上原則所計算的款額的總和
*不設年期限制
資料來源: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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