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措施的詳情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的申請情況如下:
(一)由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的優化措施
(a)符合淨資產規定
(i)「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的申請人只須要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優化前為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以及
(ii)於計算淨資產規定時,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當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會獲考慮。
(b)透過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於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實體持有獲許投資資產
透過申請人全資擁有的合資格私人公司的投資將可計入「新計畫」的合資格投資金額內。
合資格私人公司是指由申請人全資擁有並在香港成立或登記的控股公司,並以家控工具或於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形式成立,而該公司須由《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6E第2條所界定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此優化措施將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與在港設立家族辦公室兩者之間帶來協同效應。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於二○二四年三月一日推行,首十個月的主要資料如下:
接獲查詢: 近7,000宗
接獲申請: 逾800宗
已獲核實符合淨資產規定的申請: 733宗(即申請人已證明在遞交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
已獲核實符合投資規定的申請: 240宗(即申請人已在六個月限期內完成在港3,000萬港元的投資)
預計可為香港帶來的投資金額: 逾24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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